引言:本文试图围绕下面这一案例,从分析正当防卫中行为人人的主观意图和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着手,揭示正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正确定罪量刑、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案例:张三要杀李四,但苦于没有机会。某日,张三看见李四正要杀王五,于是张三抢先杀死李四。问:张三的行为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即使行为在客观上对社会造成侵害,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彽底否定了客观归罪。反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在表面上符合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似乎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但若其主观上存在罪过,则仍然要根据刑法学的圣经----《刑法典》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张三要杀李四,但苦于没有机会。某日,张三看见李四正要杀王五,于是张三抢先杀死李四。在本案中,正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就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及定罪量刑的认定,即:张三的行为是属于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还是值得提倡的正当防卫?
一、 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构成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样,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我国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之一。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它不是一种报复手段,也不是给予防卫人以制裁犯罪的权利,因而也不是一种惩罚的措施。而且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住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是为了预防不法侵害者以后再去犯罪。正当防卫是在紧急关头为了保护合法的权利,而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必要手段。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诸条件的统一,就是正当防卫的构成,其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从客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正当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从主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防卫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利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抵抗和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和过失,是它同犯罪的本质区别。[page]
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法实施的,所以法律又严禁滥用防卫权,只有符合条件的合法的防卫行为,才是正当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一) 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来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对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为法侵害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不法侵害必须具有侵害的紧迫性。在前述的案例中,“李四正要杀王五”的描述说明:李四针对王五的不法侵害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侵害的紧迫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二) 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的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但并不是有了不法侵害行为,任何时候者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时间的限制,即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尚在继续实行的过程中,只有这个时候才会产生正当防卫的必要。
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开始以后,才可以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所以不法侵害行为开始的时间,也是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表明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处于其直接威胁下。
2、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正当防卫始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终于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表明不法侵害形成的危险状态并未消失,威胁没有排除,还有实行正当防卫的必要。
下面几种情况,应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能再实行正当防卫。
第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侵害的结果已经造成,侵害者没有进一步实施侵害的意图。这时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已不存在,或虽存在一定的危险,但并非实施正当防卫所能排除。
第二、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已经失去了继续侵害能力,不法侵害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继续进行。
第三、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不管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由于侵害人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为已不再继续进行下去。
从案例中简单的文字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李四正要杀王五”,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之中。
(三) 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要解决的是防卫行为应该针对什么人实施的问题。由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所以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明知对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而故意加以侵害,不是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按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无庸赘述,在案例中,李四正是不法侵害人。[page]
(四) 主观条件,即防卫意图的存在
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是防卫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防卫人具有防卫的意图,只有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意图,才能保证防卫行为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并排除了防卫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防卫意图也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它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认识到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并希望通过自己实施的防卫行为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据此,下列不具务防卫意图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挑起对方先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借口实施“正当防卫”来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斗殴。指双方都有非法侵犯对方的意图而发生的互相侵害的行为。由于相互斗殴的双方主观上都不具有防卫意图,所以双方的行为均属不法,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进行防卫。正当防卫所以是正义的,就在于它是为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行为人出于保护非法权益的目的,由于缺乏防卫目的的正义性,所以不是正当防卫。
(五) 限度条件,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合法行为,所以防卫行为应当在一定的合法界限内。
二、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特点及其认定。
(一)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范畴。刑法理论界通说的观点,认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任何犯罪,不仅在客观上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还必须是基于一定的应受到法律否定评价的心理活动支配而实施的。人的行为受其心理活动支配,犯罪行为也同样受其心理活动的支配。这种应受到法律否定评价的心理活动,即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学理上一般称其为“罪过”。人的行为,如果缺乏这种心理活动,就不能构成犯罪,所以,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的主观心理活动,同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一样,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同时,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构成的犯罪也不相同,因此,犯罪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具有重要意义,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 犯罪主观方面是以发生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为前提,没有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不存在罪过。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反对客观归罪,也反对主观归罪。只有犯罪的思想,而没有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对社会就不会有任何危害,也就谈不上是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是否有罪过,必须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为前提。[page]
第二、 犯罪主观方面是一种心理态度。即主观方面既有心理学内容,又是一个法律概念。从心理学讲,罪过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基本形式的心理态度。在该意义上罪过同心理学意义上的主观心理态度相同,也具有两个基本的心理因素:一是辨别事物及其性质的意识因素;二是根据认识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结果的意志因素。但是,只具有心理学内容,还不足以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罪。要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这种主观心理还必须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即必须是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它以实施行为时为标准,表现在一定的危害行为中及危害结果时,这种主观心理态度才具有刑法意义,才应受到法律的谴责。
第三、 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特征,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犯罪的故意表明了行为人对刑法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否定态度。犯罪的故意表明了行为人对刑法规范以其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漠视或忽视态度。因此,查清罪过,是揭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方面。而且,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四、 犯罪主观方面是成立犯罪的法定条件。行为人不是在罪过心理状态下实施的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客观损害,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危害性,不能构成犯罪。对此,刑法第16条所规定的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已明确表明:任何行为要成立犯罪,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罪过只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要件,而不是犯罪的整体,罪过只有在与犯罪构成其他要件相结合的情况下,才是犯罪成立的要件。因而,认定犯罪与还,必须如实查明行为人的真实心理态度,以判明该心理态度是否符合某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罪过虽然是一种主观心理,但它是通过支配客观危害社会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即客观的危害行为是罪过的载体,因此,应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采取正确的方法,判明该心理活动。
判断行为人的心理态度的根据,只能是其客观实施的具体活动及其有关的客观情况。马克思指出:“对象不同,作用于这此对象的行为也就不同,因而意图也就一定有所不同,除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以外,试问还有什么客观标准来衡量意图呢?”这是因为人的客观活动是人的主观思想的外向化、客观化,它反映了人的思想活动。其他的有关客观情况,如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与被侵害对象的关系、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等等,则可以从另一个方面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总之,在确定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是故意或过失及具有怎样的目的、动机,应当综合所有事实,周密论证。[page]
三、 对张三行为认定的思考
(一)第一种可能:张三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通过以上剖析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及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特点及认定,结合案例中简单的文字描述,可以知道,张三早有杀李四的念头,然而我国刑法是不承认思想犯罪的。因而这念头若一直未遇上机会未付诸实施的话,张三的念头亦将永远没有必要放到犯罪的构成中进行研究。然而,张三又确实抓住了一个杀死李四的机会,即正值李四正要杀死王五而无暇顾及其他之机。张三杀死李四的行为,客观上保护了王五的人身权利,制止了李四对王五的不法侵害,在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乃至于限度条件方面均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要求。在此,要着重考虑的便是主观条件,即张三是否存在防卫意图?如果在当时情势危急的关头,张三已无暇去思考自己和李四之间的深仇大恨,只是为了保护王五的性命而将李四杀死,就应认定张三在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则张三的行为就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的规定,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 第二种可能:张三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犯罪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在本文案例中,从客观上看,张三已对李四实施了杀害行为,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等方面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在此,应着重考虑的还是张三在杀李四时的的主观心理状态,即张三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李四的死亡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张三在主观上只是为了把李四杀死,而不是以保护王五的人身权利为目的,则虽然张三在客观上制止了李四的对王五的不法侵害,因其主观杀人故意的存在,则依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任何行为、任何事件的发生都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都必然有其特定的环境、背景及其他种种复杂的因素。而人的心理活动更是难以把握、不可捉摸的。犯罪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的发生更不可能象案例中所描述的那么简单与单纯。因此,要正确认定张三的行为性质,不能脱离其行为发生时的社会环境、特定背景及张三、李四各自的主观恶性之有无及程度深浅、以及其力量对方等种种因素的考察作出最后的认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