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三年前,陆老太的老宅被拆迁,其丈夫和儿子已于多年前过世,女儿也放弃了拆迁利益,拆迁安置对象只有陆老太与其儿媳林某、孙女李某三人。她们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全部归孙女李某所有,李某则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并简单装修后给陆老太无条件居住,同时李某需承担对陆老太的赡养义务。 2019年,拆迁所得3套房屋均登记于李某名下,并如约将其中一套房屋交付陆老太居住。 然而,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祖母,年逾七旬的陆老太长期独居,身体每况愈下。 2020年2月,陆老太无奈将该房出租给王某,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出租前,陆老太明确告知王某房屋是孙女的拆迁安置房并出示了人民调解协议。 李某偶然得知祖母已将房屋出租并搬至养老院,她认为调解协议已明确陆老太放弃该房屋所有权,陆老太虽可以无条件居住,但无权将房屋出租并受益。在未与祖母沟通的情况下,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并增列祖母陆老太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王某立即迁出。 王某在庭审中称: 陆老太表示 “把房子过户给孙女后她一次也没来看过我 我身体不好又没人照顾 只能搬到养老院里住 但我的养老金不够支付养老院费用 所以才把房子出租给小王补贴开销……” 法庭上,76岁的陆老太满腹委屈,自己把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和补偿安置款全部赠与孙女,而孙女不仅对自己不闻不问,还将租客诉至法院企图将其赶走,让陆老太倍感无助。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设立了居住权登记制度,居住权登记在家庭内部拆迁安置房范围内有较大适用空间,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明确居住权系对他人住宅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前提。 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年轻人应自觉传承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亲情面前多一份感恩,在利益面前多一份理性,不要让房产成为一条横亘在亲情间不可逾越的鸿沟;老年人要在让渡房屋所有权设立居住权时提前对行使出租权等事项做好约定,以免陷入房产利益争夺漩涡,让自己伤了身体更伤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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