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陈萍高高兴兴跟团外出旅游,不料遭遇车祸,更始料未及的是,组织旅游的竟然不是签订合同的那家旅行社。那么,两家旅行社究竟谁该对旅游者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14年10月,陈萍计划外出旅游,遂前往甲旅行社选购旅游服务,并与甲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支付了旅游费。旅游途中,陈萍乘坐的客车与一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两车驾驶员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陈萍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治疗28天,共花费医疗费6万多元。
陈萍向甲旅行社索赔时,却被告知组织旅游的并不是甲旅行社,而是乙旅行社。甲旅行社在陈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趟旅游业务转让给了乙旅行社。此后,两家旅行社开始相互推诿。无奈之下,陈萍将两家旅行社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家旅行社赔偿损失。
甲旅行社认为,乙旅行社将其宣传材料放在甲旅行社,由甲旅行社帮忙宣传,有顾客购买旅游产品的,统一由乙旅行社进行组织,甲旅行社从中赚取差价。甲旅行社与陈萍签订旅游合同后,便将该合同转让给了乙旅行社,整个旅游过程均是由乙旅行社组织,故应由乙旅行社对陈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旅行社可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乙旅行社则认为,其与甲旅行社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陈萍将费用交给了甲旅行社,与甲旅行社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与乙旅行社无合同关系,故乙旅行社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关于赔偿数额问题,甲、乙两旅行社均认为,旅游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车作为本次旅行合同的履行辅助人,应与重型半挂车一起对陈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各应赔偿陈萍全部损失的50%。因此,两旅行社如果承担责任,也仅就履行辅助人所承担的50%责任承担代为赔偿责任,重型半挂车所承担的责任不应由两旅行社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陈萍就行程安排与甲旅行社协商一致,向甲旅行社交付了旅游费,并根据甲旅行社的安排乘坐旅游车出行,足以证明陈萍与甲旅行社之间存在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故甲旅行社应当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甲旅行社未经陈萍许可,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乙旅行社,系违约行为,其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发生转移。乙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亦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受陈萍与甲旅行社之间旅游合同的约束。客车驾驶员未能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萍受伤,乙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旅行社未经陈萍许可,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乙旅行社,应与乙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甲、乙两旅行社连带赔偿陈萍各项损失共计6.77万元。
法官说法:
外出旅游是一个放松身心、开阔视野的活动,出于方便省心的考虑,人们通常会选择跟随旅行社组成的旅游团出游,但省心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心。法官提醒,旅游者在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核实旅行社是否具有提供旅游服务的资质,防止旅游业务的擅自转让;明确提供旅游服务的相对人,保障旅行者的人身、财产权益。
除了旅游经营者,地接社、旅游辅助服务者也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所谓地接社,是指旅游地负责接待、服务的旅行社。所谓旅游辅助服务者、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该案中,甲、乙两旅行社均为旅游经营者,乙旅行社租赁客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因提供旅游交通运输服务的客车与第三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陈萍遭受人身损害,陈萍可以基于旅游合同关系,直接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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