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为A公司会计,张某为出纳。上班期间两被告被拉入一个微信群组,领导“刘董”安排两被告付款,由张某制单,宋某复核,分四笔将17万元款项支付给温州公司。后两被告发现系被骗转款,安排付款的并非领导刘某,同日报警,派出所正在侦查办理中。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17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两人系财务人员,未有明确的付款事由,即轻信冒充公司领导的微信指示,未尽到财务人员的谨慎和合理注意、核实义务,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将原告公司款项转至他人账户,造成公司钱款暂时无法追回,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该公司日常存在微信指示付款的习惯,并未严格履行宋某起草的支付审批制度,公司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亦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且两人在日常工作中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明确,法院最终根据两被告的具体过错程度,参照两被告的收入情况,判令告宋某赔偿11000元,张某赔偿6000元。
法官说法:
因劳动关系存在特殊性,用人单位既可以从劳动者的劳动中受益,又可能因为劳动者的过失遭受损失,这属于企业的用人风险、经营风险。如果用人单位在产生损失时都要求劳动者全额追偿,其实是转嫁了企业经营风险,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而言有违公平原则。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时,应该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如劳动者系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而单位又没有过错,则单位有权就全额向劳动者追偿;如劳动者仅存在过失且单位亦存在过错,则应就过错大小分担责任。具体应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工资收入等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规范的管理制度、有无尽到审核义务等情况,综合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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