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司法网拍现已成为执行程序中涉案财产处置措施中较为重要环节,但实践中仍常会出现资产流拍等情形。那么,财产会如何处置,债权人是否还有其他方式实现债权?近日,台州中院作出裁定“确认第三人购得位于路桥区某村的一处商业不动产”,该不动产经多次拍卖流拍及变卖不成,执行债权人也不接受以物抵债,最终由该第三人以变卖价购得,顺利完成资产处置。本案系首例成功适用最高院《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确立的“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的,可以准许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规则的案件,同时在处置过程中,对该规则的实务操作做了细化和延伸。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A银行与B广场公司等8名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16000万元。 经法院调查,该案可供执行的主要财产为被执行人B广场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某村的商业不动产,评估价值人民币6399.79万元。 台州中院于2018年5月2日裁定拍卖,并在腾空市场原有承租商户后于2019年7月30日对该不动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同年9月5日、9月26日,台州中院分别对该不动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及变卖;截至12月11日变卖结束,均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2019年12月16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其中第9条第4项明确“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 《意见》发布后,承办人即向当事人释明规定,询问有无意向购买人。 第三人C酒店公司原本即在B广场处租用楼面经营餐饮,在得知能够以流拍价购买该处房产后,即向台州中院提出申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规定,且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均无异议,可予准许。 在第三人按期付清价款后,法院向其出具了成交确认书和确权裁定书。目前该房产已完成过户,相应执行款项也已发放完毕。 【案例评析】 一、允许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拍品有良好的应用价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等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流拍、变卖不成的,有两种后续处置方式:由申请执行人以流拍价以物抵债;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对于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且不接受管理的,法院可将该财产退回被执行人。 当前,虽然司法网拍的影响力和成拍率已较前期有大幅提升,但实践中依旧存在潜在购买人错失竞买的情况。这些潜在购买人或因为对竞拍程序、标的信息不了解,或出于对司法网拍不确定性因素等的顾虑,最终未能参与竞买。既影响成拍率——导致被执行人财产,特别是大宗资产处置困难,案件难以有效执结,也容易造成资产价值贬损,不利于社会资源有效整合。 允许第三人在流拍后直接以流拍价购买拍品,丰富了财产处置方式,提升了财产处置效率,不仅有助于执行案件当事人有效化解债务纠纷,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主体参与执行财产的竞买处置,盘活资产,促进资源再分配。本案资产处置方式,得到了债权人、被执行人及最终买受人的一致认可,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第三人购买流拍财产的具体操作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9条第(4)项规定“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对第三人申请购买流拍财产,在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设定了拍卖程序中的“以物抵债”规则,并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财产变卖不成的可适用第十九条处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92条规定,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可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交付管理;之后《网拍规定》未对以物抵债的适用做出调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网拍与变卖衔接通知》)第二条中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应于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询问以物抵债事宜。故对以物抵债,应结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各拍卖、变卖环节予以适用。 本次关于第三人申请购买流拍财产的规定,从文意上指向拍卖后流拍且需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的情形,我们认为该表述与《拍卖变卖规定》中的表述较为一致,在适用上也应统一;而且在适用目的上,允许第三人购买,是为增加财产在流拍或变卖不成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情形下的变价途径,提升处置效率,所以应该应用于各个拍卖、变卖阶段,即只要财产流拍或变卖不成且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第三人即可申请购买该财产。对于申请购买的价格,规定可按流拍价购买,即对拍卖流拍的,可以按照该次流拍价购买,对变卖不成的,可以按照变卖价购买。 《拍卖变卖规定》十九条规定,系向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询问以物抵债,但以当前网络拍卖的适用实际,当场询问已无可能。结合《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网拍与变卖衔接通知》中关于一拍流拍后30日内、二拍流拍后15日内人民法院应分别发布二拍及变卖公告的规定,我们认为对拍卖流拍的,第三人应当在第二次拍卖公告或变卖公告发布之前提出申请;对变卖不成的,也应当限定在合理期间内提出申请,期间以10日为宜。 《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流拍价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 对两个以上第三人申请购买的,我们认为可以按照递交申请书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购买人;同一天递交的,可以按照抽签决定购买人。 此外,也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可以提交二拍或变卖,通过竞价确定买受人,但我们认为并不妥当。 其一,《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允许第三人在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以流拍价抵债时购买财产,本身即为了提升财产变现效率:一方面,可加速标的物在无人竞买情形下快速变现;另一方面,可通过流拍后的财产成交形式多样化倒逼意向购买人及时关注拍卖信息并参与竞价,从而提升成拍率和溢价率。 其二,在流拍后提交二拍或变卖,不能确保新一轮竞价能高于前次,甚至未必能确保成交。 故,我们认为,在两个以上第三人提出购买申请的情形下,不必再进行拍卖、变卖。 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财产,经法院审查符合规定,并且已付清款项的,应当视同第三人为拍卖、变卖程序中的买受人。 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三条、《网拍规定》第二十二条,向其制作送达成交确权裁定书,并向财产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对第三人购买流拍财产,有观点认为该程序会因为无竞买成本的优势,减弱竞买人参与拍卖、变卖程序的积极性,导致财产溢价率下降,甚至恶意干扰拍卖秩序,谋求低价购买。 我们认为,当前司法网拍适用率和影响力日显,已难以通过胁迫竞买人等方式干扰拍卖秩序,但确需注意可能出现的违规风险,尽力做好: (1)按照《善意文明执行规定》要求全面真实披露拍卖财产现状、占有使用情况、附随义务、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竞买资格等事项,严禁夸大拍卖瑕疵以限制竞拍; (2)做好拍品宣介工作,特别对有专业用途的财产,尽力向专业市场主体定向推送拍卖信息,以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拍; (3)对第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存在悔拍以及其他故意干扰拍卖秩序等行为的主体,禁止其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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