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投资理财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然而很多理财公司并不具备理财资质,投资后往往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张某和李某这对好友就因为投资理财失误导致友谊翻船,最终对簿公堂,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张某与李某是多年的好友关系。2018年4月,李某购买某公司的理财产品获取收益后,便推荐张某也开始投资理财。张某听到李某侃侃而谈,短时间获取高收益便动了心,先后向其支付50万元,李某也承诺保本保息,于每月30日结息,按每月2%的利率向张某支付利息。张某在心里盘算,年收益高达24%,这样的回报率很难得,为找到这样的投资渠道暗暗自喜。期间,张某因使用资金先撤回30万,剩余20万一直由李某打理,后来张某急需用钱便向李某要求退出理财,但迟迟得不到李某的正面回复,张某一气之下,将好友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剩余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4000元。张某在法庭审理中出具了一份《收到条》,上面载明李某收到自己的投资现金20万元,每月30日结息,3-5个工作日到账利息4000元,公司保证客户的本金。但该笔款项至今未结清,现在向李某索要的就是这笔款项。李某在法庭上说出了实情,原来,他们投资理财的公司因非法集资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且张某是直接向公司理财,因为公司要求开设账户最少需要30万元,张某的资金最初不够,于是就将钱存入自己账户进行打理,自己每月按2%返还回报,属于好意施惠,后理财公司将众人投资款席卷一空,张某应当向理财公司而非自己进行追索。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理财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本案中,张某将资产交由李某进行投资管理,李某向张某出具《收到条》保证投资回报,上述行为足以视为双方针对委托理财达成合意。委托理财的实质是委托人投资,投资的本质特征是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否则就不是投资而是借款。而作为实际的投资者,如果因保底条款而不承担风险,则与投资的本质相悖。因此,本案保底条款的约定违反了公平原则,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保底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结合本案的情况,李某接受张某委托理财时,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对理财产品管理不当,造成投资损失,构成根本违约,对张某的本金应予返还。张某未对李某的理财能力谨慎考察,对理财款项去向未做了解,对于合同的履行也存在管理不当的行为,对保底条款无效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投资者在进行理财投资时,首先要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认真审视投资信息获取方式是否可靠,对投资途径进行一定的背景调查,再根据风险情况决定是否投资,对收益过高的投资项目要保持警惕,不要轻信所谓的高额回报承诺,以防落入集资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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