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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承诺落空是否构成违约?

来源:江苏省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09

案例

1.开发商售楼广告中对于学区房的承诺内容明确,属于合同内容,对开发商具有约束——陆山与淮南恒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相关教育优惠措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购房者基于对此的信赖才购房的,该宣传内容应当视为要约,出卖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4)淮民一终字第0016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商品房销售广告中有关“买房读名校”的承诺具体确定,且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云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单中有关“买房读名校”的承诺具体明确,对购房人是否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此该承诺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开发商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325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较为醒目位置印有“学区房”字样,并对学区房的承诺内容明确,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因此,该承诺应视为要约——熊芳芳与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开发商在报纸媒体上发布的销售广告下方较为醒目位置印有“学区房”字样的,该广告的内容属于商品房屋相关配套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因此,该允诺应视为要约,应视为合同内容。

案号:(2015)甬海民初字第379号

审理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4.开发商在广告中宣传该楼盘为学区房,但未有具体承诺,购房者也未能证明该学区对于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该广告宣传内容不视为要约——吴建东、黄静菊与江苏中成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开发商通过有关媒体发布广告宣传的学区不在开发商楼盘的开发规划范围之内,且购房者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开发商宣传的学区对于双方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的,该广告宣传内容不能视为要约。

案号:(2018)苏民申18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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