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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江苏省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28

基本案情


金某受雇于周某从事某工程的外墙涂料粉刷工作,在施工过程中,金某不慎从高处跌落地面受伤,花去医疗费数万元。金某要求周某及其配偶秦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见,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应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夫妻有特别约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与之相适应,夫妻一方婚后所负的债务作为消极财产,也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被告周某从事油漆工作,其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被告秦某应分享了周某在工作中的收益,对于此,被告秦某也未提出相反的意见。同时,作为配偶的被告秦某既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金某与被告周某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周某的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原告知道该约定的情形。因此被告周某在工作中因雇员受到伤害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说法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夫妻合意之债、家事代理之债和债权人善意之债。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要素与核心判断标准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为法定之债,有别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合同之债,判断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审查债务人配偶是否分享了利益。如果配偶从债务人的活动中受益,那么该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本案中,周某在从事油漆工作的过程中雇佣金某进行涂料粉刷而导致金某受到伤害,从表面上看此事与秦某无关,但是秦某分享了周某从事此项工作的收益,基于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该项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实现了实现债权人与侵权人配偶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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