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李某持C1驾驶证驾驶闵某所有的重型平板货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王某)相碰撞,致葛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载物超过核定载量的机动车,观察疏忽,遇情况未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葛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该事故责任。葛某的近亲属诉至本院,要求李某、闵某、保险公司及事发时车辆的实际管理人闵某某等赔偿其损失40余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闵某某购买保险时其司已经明确告知免责条款,李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并有弃车逃逸、超载的情形,其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险范围内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闵某某辩称,保单和投保人声明上面的签名都不是其所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在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而无证驾驶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之情形。结合相关证据,应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交付给闵某某的盖然性比较高,且保险公司已尽到对相关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故相关免责条款依法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拒赔商业三者险,于法有据。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免赔欠缺依据,不予支持,其应先行赔偿原告与人身损害相关的损失,赔偿后可行使追偿权。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65000元;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李某和车辆实际管理人闵某某分别按责50%、30%赔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所以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虽然从个案角度来看,个人的赔偿能力相对有限,如果没有商业险,受害方的救济可能会受限,但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等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也是社会危害极大的行为,若在能认定保险公司所举证据已能证明其对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的情形下,仍判决由保险公司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赔付,则无异于保险公司为违法行为买单,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行为的发生,短期看可能给受害人予以保护,但从长远看却会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使得违法者有恃无恐,不利于整个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维护,也有违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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