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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修”期和“保修”期,二者区别很大,别再混淆了!

来源:江苏省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2-15

随着天气越来越冷,一波波寒潮来袭,除了“靠抖保暖”,越来越多生活在南方的人选择在家里安装地暖,这种制暖方式不同于其他传统取暖方式,对于人体的舒适度较高。那么,像是地暖这一类的商品,若是在“保修”期,而非“包修”期内出了质量问题,则该由谁来负责维修,以及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呢?最近,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1月10日,市民陆先生与昆山某暖通公司签订了一份“暖气片系统”《销售施工合同书》,工程总价为3万余元。合同书中约定的包修期为两年,正式签订合同时陆先生特意向商家要求延长保修期,商家同意暖气片系统主机保修年限为三年,保修时间从设备调试合格之日起计算。陆先生使用调试合格的地暖设备一年多后,至2020年1月中旬,该系统主机已完全不能正常工作,随后陆先生电话联系维修人员,直至3月底,对方上门实地检查发现主机故障。此次维修更换了三样配件,产生的3150元维修费用由陆先生暂先垫付。事后陆先生与暖通公司沟通要求归还垫付款,暖通公司坚决不同意,且陆先生称经多次维修后,地暖现仍无法正常运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陆先生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暖通公司更换暖气片系统主机,并支付原先垫付的维修费3150元。


在法庭上,暖通公司辩称,原告陆先生最早一次报修时间是2020年2月底,并非其所称的“2020年1月中旬”。报修后厂家于3月底派人上门检修,在更换零配件之后,设备主机即正常工作,不再存在所谓的主机故障问题,且陆先生仅有这一次主机故障的报修,故其称“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运行”不是事实。而关于维修费用,因报修时间己经超过厂家两年包修期,故而厂家按照“过三包期”的操作惯例收取陆先生的材料费,理应由陆先生承担,暖通公司没有承诺支付该笔费用。暖通公司认为,陆先生混淆“保修”与“包修”概念,其设备主机虽在“保修”期内,但已经超过“包修”期限,且其支付的费用为三样配件的材料费,而非人工费,属于客户自理范畴,因此无权主张暖通公司承担维修费用并更换主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陆先生按约向被告暖通公司支付款项,暖通公司除了按约为陆先生安装暖气片系统外,还需提供售后保修服务。根据司法实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包修”与“保修”非同一概念。“包修”是指三包商品的整机或主件在三包有效期内,非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经营者负责修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还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而“保修”是指非三包商品或者是三包商品的整机、主件在三包有效期外,但在保修期内,由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维修商品质量问题的服务,经营者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但不能收取维修费用。


本案中,地暖系统主机燃气采暖炉的包修期为两年,保修期为三年,因无法确认设备调试合格之日、发票开具之日,法院以合同签订之日即2018年1月10日为包修期、保修期的计算起点。2020年1月中旬设备发生故障后,暖通公司于2020年2月接到陆先生报修电话,此时设备确实已过包修期。但后续暖通公司安排的维修人员于2020年3月底才至陆先生处进行实际维修并更换相应零部件,维修时间的延迟确实也影响到其对设备的使用。故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暖通公司承担维修产生的零件成本费1800元。


法官说法:


在商品售后服务方面及消费者保护领域,不少消费者对“保修”的与“包修”概念的认识不太清楚。


简单来说,“包修”期,即经营者在此期内为消费者维修商品质量问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即经营者在此期内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由此,一些经营者便利用二者的一字之差做文章,对消费者作出三年五年甚至终身保修的承诺。故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特别是大件家电之前,要仔细查看具体的条文细节。一般来说,承诺包修几年的商家更为靠谱,如果是承诺保修,则厂家维修可能不收费,但也可能收取零件费、材料费等。此外,商家也应站在消费者角度作充分考虑,诚信经营并提供优质服务,不在相关承诺中使消费者形成对这两个概念理解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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