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其中,1、2、3 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六)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除了上述一、二条证据外,当事人因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不同,应当提交相关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一)因涉及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1.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1.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一)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2)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主张的“用工之日”与劳动者主张的不一致的,应当举出其自身因管理员工掌握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入职时间。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签订、补签、续签了合同、举证证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举证证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等事实。(1)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具体数额;(2)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足额发放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2)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举证证明原因及依据;(3)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举证证明延期支付的原因、与劳动者、工会的协商事实。(1)例外: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的考勤、工资表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提交考勤、工资表。(2)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用人单位举证。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工作场所温度及高温津贴发放与否。(七)提成、年终奖、补贴、津贴、婚假、丧假、病假、非因工死亡等待遇的发放;(1)原则:由劳动者一方举证证明存在这类待遇、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或相关事实发生;(2)例外: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发放的员工手册或签订的合同内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由用人单位举证为何不发。(1)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辞职原因。(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由用人单位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九)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1)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及内容合法并已向职工公示。哪方提出,就由哪方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成就举证。(1)劳动者就举证证明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交通费、食宿费、康复器具费用;(1)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等事实;(2)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由用人单位举证。(十四)主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事实、工作年限。(1)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有竞业限制协议及经济补偿计算方式。(2)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违反协议的事实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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