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起代孕风波引发网络关注,关于反对代孕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歇,但现实中仍不时有因代孕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近日,湖南洞口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因为代孕而产生纠纷。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某和妻子张某系四川人,2018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办理代孕业务的被告刘某。同年9月21日双方签订了《助孕包成功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汪某多次给刘某汇款用于代孕工作,共计328400元。签订合同后,刘某安排原告夫妻在上海医院做了相关检查,双方确定了代孕人选后,进行了移植手术。受孕一段时间后,胚胎停止了发育,原告即要求终止合同,并与其他助孕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21年4月,汪某向洞口县人民法院起诉刘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助孕包成功服务协议》明确是代孕合同,违背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代孕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从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根据该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返还给原告。原、被告双方签订《助孕包成功服务协议》,履行无效合同,双方都有过错,双方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开支应由各自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近年来,因代孕引发的法律案件时常见诸报端,衍生的犯罪行为更是涉及非法行医罪、遗弃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多种罪名,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国的相关立法已经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在今年刚施行的民法典中,虽未对代孕行为作出规制,但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总之,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私自采精、采卵都是违法的,若构成犯罪,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法律不允许任何机构通过从事或提供代孕服务而谋求商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