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亏损,所以员工的奖金没了——李先生不服,向单位讨要6万余元奖金。双方经过劳动仲裁,最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先生目标绩效奖金6万余元。
在劳动仲裁中输了的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北京海淀区法院,拒绝支付李先生的奖金。公司的理由是,李先生于2018年4月入职公司,于2019年7月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未予同意,李先生基于此,在未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发出解除通知,公司按个人离职处理。李先生向公司主张绩效奖金的依据是雇佣协议,而雇佣协议中载明为“目标绩效奖金”,并载明该奖金依据“公司和个人绩效情况发放”。公司称,2018年,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全员当年均无绩效奖金。劳动仲裁将未发奖金认定为拖欠工资,并以此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认定错误,公司无需支付绩效奖金。
“我主张的目标绩效奖金为2018年的4月至12月的奖金,当时公司承诺为2018年年底进行目标绩效考核并发放奖金。”李先生称,雇佣协议中也未约定公司亏损的情形下无需支付上述奖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雇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薪酬包含基本工资及目标绩效奖金,因此,目标绩效奖金应为李先生薪酬的组成部分。依照雇佣协议的约定,目标绩效奖金依据公司及个人的绩效指标达成情况发放,绩效指标及目标绩效奖金发放原则另见绩效政策。原告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对李先生劳动报酬的核算方法举证证明。本案中,公司认可公司并无相关绩效政策,也未进行绩效指标考核,虽提交了审计报告以证明公司严重亏损,但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上述目标绩效奖金的发放与公司盈利或亏损相关联,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劳动仲裁裁决认定的金额并无不当,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无特别约定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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