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设置了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仲裁前置"也会有一些例外,例如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对企业欠付的职工债权主动公示,劳动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劳动者即可直接提起诉讼。
但是,公司破产后,如果公司与职工之间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分歧,这种情况是否需要仲裁前置?对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在某机械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吕某主张公司欠付劳动报酬,而公司认为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
交涉无果后,吕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应当仲裁前置,故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吕某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员工于公司破产后申请确认职工债权,系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属于特别法,职工在破产程序中提起确认劳动债权之诉,不需要以劳动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应当由具有破产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据此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上述处理对于及时保护破产企业劳动者权益、推动破产案件的高效化解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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