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代对方偿还的债务,要求另一方偿还,另一方主张系赠与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偿还该债务。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原告郑某与被告薛某相识。2009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5月16日,被告薛某生育儿子薛某涵。2018年8月6日,原、被告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位于青岛市黄岛区X路X小区房屋一处归被告薛某所有。因该房屋购买时系用原告郑某住房公积金账户联名还款,离婚后至2020年1月份,被告薛某才将住房公积金联名还款进行撤销。因此,2018年8月6日至2020年1月3日,原告郑某为被告薛某代缴还款金额共计1454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但被告薛某却辩称,涉案款项并非其拿着原告郑某的卡去取的,原告郑某以自己的公积金替被告偿还的房屋贷款是赠与行为。因此,被告不应偿还原告该款项。 【裁判结果】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的解除】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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