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6日,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突遇一只未系犬绳的小狗,躲闪不及发生事故后死亡。司机家属认为狗主人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故将其诉至法院,索赔157万余元。 抓伤咬伤行人,撞倒老人儿童,引发交通事故,咬伤其他犬只⋯⋯近年来,因为遛狗不系犬绳而引发的事故和纠纷屡有发生。 多位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宠物主人携带宠物到户外活动,应依法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尤其要注意避让老弱病残孕等群体。根据民法典、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若宠物造成他人损害,宠物主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宠物狗因未系犬绳而受到损害,也很难因此获得赔偿。 遛狗未系绳遭遇狗咬狗 饲养人不守规定担全责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任杰说,根据民法典、《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系犬绳,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原告李某携带外出泰迪犬符合相关规定,被告何某携带外出哈士奇未系犬绳。此外,哈士奇属中型犬,本应有很高的注意义务。因此,法院判决由何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老人遭受宠物狗惊吓倒地 赔偿金额需考虑因果关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孙凯茜说,邻居因未有效约束饲养的博美犬,造成老太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太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载明:死亡主要原因为呼吸衰竭;引发原因为肺部感染;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为“左侧耻骨骨折、左侧坐骨骨折、左乳肿块、右肺恶性肿瘤、高血压病3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尿路感染⋯⋯”。结合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和病历,老太死亡系多因导致,老太的女儿无法证明老太倒地摔伤与最终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基于案件事实及参与比例等,根据公平原则,酌定邻居对于老太的骨折及死亡合计赔偿5万元,并无不当。因此,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宠物犬遭遇交通事故 主人未牵绳难获赔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林涛说,贺女士在户外遛狗未系牵引绳,放任宠物犬进入车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碰撞发生的地点不属于人行横道区域,司机没有减速观察行人的法定义务。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可见涉案宠物犬体型小,进入机动车道速度较快,从绿化带跑出时,直接碰撞到车辆右后侧,留给司机可供预判的时间和角度有限,因此不应认定张先生具有违法行为。对于贺女士所称司机逃逸行为,法院考虑到车轮轧到井盖等异物也会出现类似幅度颠簸,且后方还有车辆行驶,故张先生没有意识到碰撞的是活物并立即停车查看并不违反常理。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贺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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