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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怎么写才有效?立遗嘱这四个方面一定要注意!

来源:上海市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0-14

 “25岁博士生设遗嘱信托捐出全部存款……”日前,这条新闻引发了众多媒体的报道。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订立遗嘱来做好财产的传承交接,遗嘱也逐渐飞入寻常百姓家。有数据显示,中华遗嘱库中已登记保管了190866份遗嘱。


订立遗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民法典》实施后有何改变?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2017-2020年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并对订立遗嘱作出六项风险提示,比如恪守立遗嘱形式要求,防止带歧义行文用语,明确遗嘱人行为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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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代书遗嘱
一个有效一个无效


张老太育有子女四人,张老太和丈夫过世之后,名下留有的一套房产继承问题在四兄妹间引爆了。二儿子表示母亲生前立有遗嘱,遗嘱明确将房产份额归自己一人继承,老大、老三、老四对这份遗嘱并不认可,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这份遗嘱订立于2018年8月,但张老太早在2016年就已经被同仁医院诊断为脑梗后遗症,2019年3月经司法鉴定确认为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如此,张老太这份代书遗嘱见证人中有继承人二儿子的同事和合伙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有效成立,需要符合立遗嘱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法院认为,无论是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还是见证人资格上,这份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应认定为无效。遗嘱所涉房屋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同样和张老太一样,患有疾病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也通过代书遗嘱分割名下财产,这份遗嘱却被法院判定为有效,这是为何呢?李某于2018年6月立有代书遗嘱一份,表明将其份额中的80%赠与自己的长孙,其余份额由几个儿子平分,这引来了儿子们的不满,一家人无奈之下选择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李某虽患有脑梗等心血管疾病,于2019年4月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遗嘱订立于2018年6月,此时距离其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有8个月,难以认定其在订立遗嘱时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此外,李某订立遗嘱时的见证人、代书人为养老院护工及其老邻居,均到庭陈述遗嘱人订立过程并证明订立遗嘱时李某思维清晰、表达清楚。因此,法院认为该份遗嘱系应属有效,遗产应遵照李某的意愿进行处理。



代书遗嘱效力
成为争议焦点


白皮书显示,在197份自书遗嘱中,有15.23%的自书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在193份公证遗嘱中,有5.70%的公证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这个数字在代书遗嘱中则有明显上升,在197份代书遗嘱中,有44份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有13份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部分无效,合计有28.93%的代书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可以看出,在三类最为常见的遗嘱形式中,代书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比率最高,代书遗嘱效力成为争议之焦点。



为什么有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原因主要集中在立遗嘱人不享有遗嘱所涉财产处分权,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比较常见的情况是立遗嘱人未签名、遗嘱未写日期,见证程序有瑕疵;遗嘱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遗嘱人立遗嘱能力缺失(例如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神志不清、阿尔兹海默症、重病等)。


此外,《民法典》正式施行前打印遗嘱并非遗嘱法定类型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易引发争议。当遗嘱人仅有签章时,要考量其未亲笔签字的理由。《民法典》明确认可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案件调解及撤诉
结案比例高


上海长宁法院发布的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显示,2017年至2020年,长宁受理涉遗嘱继承案件总计548件,涉及608份遗嘱,案件数占同期继承类案件收案总数的60.25%。“相较于普通家事案件,涉遗嘱继承案件具有诉讼参与人数众多、涉案人员关系复杂、标的数额上不封顶、遗嘱效力认定困难、审理周期冗长反复等特点。”上海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顾薛磊表示。


白皮书显示:

遗嘱被继承人8成以上均为60周岁以上老人,20%的遗嘱被继承人来自重组家庭,经历过两段及两段以上的婚姻。


以2020年审结的案件样本为例,该年度总计受理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总计132件,平均审理期限为84.5天。相较而言,同一时间段涉法定继承案件总计87件,平均审理期限为51.5天。相较于同期审结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期限明显更长。涉遗嘱继承案件的另一大特点是调解及撤诉结案比例较高,通过调解、撤诉解决的案件样本数已接近65%。这主要是由于遗嘱继承案件为典型的家事纠纷,案件存在较大的调解空间;另一方面,遗嘱继承案件多涉遗嘱鉴定、财产评估等环节,其诉讼时间及经济成本较高,相当部分当事人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易倾向选择调解或诉讼中庭外和解来解决纠纷。


涉遗嘱继承审判方面,目前主要存在继承人范围难以确定、被继承人遗嘱能力难以确定、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效力存疑、内容瑕疵导致遗嘱效力纷争等涉及程序、主体、形式、内容四个方面的难点问题。




遗嘱
只是简单的书面记录?


在上海长宁法院此次针对遗嘱继承所做的调研可以看出,仍有相当一部分遗嘱的订立属于无效。“不少人对遗嘱的认识还停留在‘遗嘱无非是用书面的形式,将自己想要嘱咐的内容予以记录’的阶段。”顾薛磊解释道,公民对遗嘱的认识不够全面与深入,不但会影响遗嘱内容的实现,还会引起亲属间的矛盾激化、甚至引发“家庭纷争”。


具体来说往往会在四个方面犯错:

● 一是公民对遗嘱形式的认识不够全面与深入,主要表现在自书遗嘱非全文自书、见证人人数未达两人、见证人有利害关系或者见证人未全程参与等;


● 其次,公民对财产权属的认识还不够全面与深入,主要表现在对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宅基地、抚恤金、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认识不清,致使遗嘱因处分了他人财产或处分了不被视为遗产的财产而被宣告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 此外,针对一些遗嘱中提及的特殊动产,如黄金、翡翠、照相器材、邮票、纪念币、烟酒、收藏品等,因遗嘱并未表明其持有状态且继承人对证明该财产存在的证明难度较高,使得这部分财产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进行处理较为困难;


● 四是公民对遗嘱法定限制的认识还不够全面与深入,主要表现在未在遗嘱中为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员(一般称之为“双无”人员)保留必要的份额。只要法院认定遗嘱继承人之外存在“双无”人员且遗嘱并未对这类人员保留必要的份额,即会被法院宣告为部分无效。


从此次案件调研中涉及的遗嘱来看,法定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使用率仅次于代书、自书遗嘱,表明居民的法治意识在不断提升。另外,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会寻求律师的帮助,这也从侧面表现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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