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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10月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来源:山东省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1-06

1.格式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应承担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无效条款的认定——河南民权法院判决崔某某诉太平洋保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本案案号:(2019)豫1421民初1540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崔振江

案情

肖某、崔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16日,肖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签订了《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4)》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原告崔某某。合同约定: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合同可在1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续保;若在合同保险期届满后30日内未提出书面续保申请,以后则按重新投保处理。自动续保特约:对照上一期投保人的告知事项,若被保险人健康、职业,参加当地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投保人应在上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若投保人未作书面告知的,由投保人承担未如实告知的相应法律后果。同日,被告收取肖某保险费,并向原告出具案涉保险合同,案涉保险合同健康调查事项显示原告均选择“否”。肖某、崔某某在合同上签名。2017年、2018年被告在肖某未出具书面申请的情况下,每年均收取肖某保险费,亦未出具新的保险合同。
2018年12月3日,原告崔某某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心率失常SVT、2型糖尿病,进行了心内电生理检查及射频消融术,花去医疗费73925.24元,通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41598.62元,下余32326.62元医疗费未报销。原告崔某某向被告申请未报销医疗费补偿,被告2019年2月22日出具理赔决定书,以原告未如实告知为由终止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同一产业链前后端的商品与服务一般不构成类似——福建高院判决东方祥麟公司诉深圳百果园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认定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应当结合商标使用人的经营范围及商标的使用场景、使用方式、消费对象的认知等因素综合判断。零售、推销服务应当归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该类别与被推销的商品本身所处类别分别构成一条产业链的前端及后端,司职分工不同,在商标使用人的经营范围未有实际交叉以及在各自经营范围均持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
本案案号:(2018) 闽05民初265号,(2019) 闽05民初1274号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 熠 黄有志

案情

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祥麟公司)拥有第1466895号“百果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鲜水果、新鲜蔬菜、甘蔗”等)。东方祥麟公司基于此商标对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百果园公司)、丰泽区泽德水果店(以下简称泽德水果店)提起标的额高达9103万元的侵权诉讼,主张深圳百果园公司在鲜水果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百果园”相似的百果园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深圳百果园公司主张其拥有第16061008号“百果园”(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第6807648号“百果园”(核定使用服务为“替他人推销”等)注册商标,其是提供水果零售服务的连锁企业,而非水果生产企业,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百果园等标识是属于对其商标及字号的正当使用,不会与原告注册商标造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3.参与对抗性游戏导致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上海二中院判决郭某诉郜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参与对抗性游戏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不能仅以是否违反游戏规则界分双方责任比例,而应根据事故成因评判行为对错及责任有无。即便原告未遵守游戏规则,若该行为与损害结果的产生无因果关系,被告仍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先行给付情况不应作为免除或者减轻直接侵权人责任的依据。
本案案号:(2019)沪0106民初38722号,(2020)沪02民终5347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丁德宏 沈 烨

案情

原告郭某、被告郜某报名参加了由案外人丙旅游公司组织的活动。2018年4月6日,原、被告共同至浙江省桐庐县进行户外游戏活动(真人CS比赛)。活动前,组织方宣布游戏规则为分队、分界持水弹枪互射,彼此不可越界,原、被告分属不同队伍及区域。游戏过程中,原、被告曾发生两次肢体碰触。首次碰触时,被告将原告拖拽倒地;第二次碰触时,被告从原告身后接近原告,抢夺原告手中的水弹枪,在抢夺过程中,被告勒住原告、拖拽原告,导致原告倒地受伤。后原告由同行人员送医救治。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案外人丙旅游公司及场地经营方曾共同补助原告5万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753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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