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
「教你如何避开医美
路上那些“坑”」
“微整形”也是“整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消费前擦亮眼 选定想要做的项目之后,消费者还需要擦亮眼,查明以下几件事才能安心地去做医美。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依据手术的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手术项目分为四级,并明确对应能够进行手术的医院等级;对非手术项目暂未分级,经营范围中有医疗美容、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的任何一项均可以从事。 为自己投资,需自己还债 销售小妹的话听起来多么有道理啊!简直让人无法拒绝! 第一层是消费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层是消费者与贷款公司的法律关系。 如需修复请先保留证据 如果你真的不幸在医美时遭遇了问题,整形效果不理想,亦或是产生了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请及时进行治疗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诉讼之需。 首先,请前往正规医疗机构(有条件请尽量前往三甲医院)进行检查并诊断。如需进一步治疗,可保存好相关病史资料,待治疗至病情基本稳定后再进行诉讼。 其次,如果对整形效果真的真的真的不满意,一定要进行修复,请在修复前由专业机构留存术前术后照片,以备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使用。 此外,一些医疗美容机构对病例的管理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必要时可先进行病例封存。 ○ ○ ·普法时间· 新颁布的《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部分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 1. 对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规定得更为严格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将原《侵权责任法》中的“书面同意”改为“明确同意”,避免诊疗过程中出现以要求患者及家属签各类知情同意书来规避告知义务的风险,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 对医疗机构的病史资料管理规定得更为明晰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原《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史资料”的基础上增加了“遗失病史资料”这一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形,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同时将“销毁病史资料”改为“违法销毁病史资料”,排除了因合法原因销毁的情形。 3. 对医疗机构保护患者信息方面规定得更为全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漏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原《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对隐私的保护外,还加入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且不再要求“造成患者损害”这一后果即可直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4. 对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方面规定得更为周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除“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之外,增加了“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内容,从权益的角度出发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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