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出了交通事故如何赔偿?赔偿标准如何确定?法律依据是什么?要准备哪些相关的诉讼证据……就大家普遍关心的上述问题,梳理了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赔偿标准、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诉讼证据表供读者参考。
| |
|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
|
| |
|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
|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
|
| | |
|
|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天)。护理期限: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
|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
|
|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
|
| |
|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情形)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2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
|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情形)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
|
| |
|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系数为1,下同)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
≤60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
|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目前湖南省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0.5万至5万,死亡的,同1级。2.司法实践中,该费用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
|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19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0%,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17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 |
|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
|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
|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误工时间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的误工期限。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
|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
|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
|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的证据 | 2、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
|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
| 3、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
|
|
本文章来源于山东省高院微信公众号,仅限交流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联系电话:13407566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