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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半夜回家,要交10元“开门费”才能进小区?无奈诉至法院…

来源:山东省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0-09


基本案情

黄某2021年初购买了一套房屋,与某银行共用一个院落。黄某住的小区是该银行以前集资建立的员工宿舍,因年代久远,现在宿舍里的住户大都是通过二手房买卖取得的房屋产权。

小区共两栋房子,一栋是员工宿舍,一栋是银行的营业场所,而银行的金库就设立在员工宿舍的一楼。该小区是商住混合,银行聘用的保安仅负责白天的执勤工作,银行无法强制要求他们半夜有义务起床为住户开门。

今年6月1日银行发公告称,对院内通道大门实行夜间落锁制度。夏季为晚上11点半到早上6点,冬季为晚上11点到早上6点。落锁后,院内住户进出须联系门卫开门。开门一次收费10元,也可以包月收费,每月150元,每天仅限开门一次。

7月,黄某起诉至常德市武陵区法院,请求判决某银行消除妨碍,拆除通道铁门,立即恢复黄某及家属人员与车辆自由进出通道回家的权利,并返还黄某已支付的开门费300元。


银行是否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如拆除通道铁门、更换指纹锁等,从而为黄某的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条链接

     因通行引起的相邻关系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该条所称的“必须”,是指一方行使权利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则无法行使权利从而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生活。
     “提供必要的便利”,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应为相邻权利人从自己的土地通行创造条件,使其相邻权能够得以实现。例如留出能够使其正常通行的道路,不得封堵道路或者设置障碍造成相邻权利人通行困难甚至无路可走。


    本案中,黄某购买的房屋与银行共用同一个院落,且黄某房屋与银行之间设置的大门为住户唯一能够进出的通道。银行实行大门夜间落锁制度为黄某下班后的通行人为增设了障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银行应对通道铁门采取相应措施为黄某的正常的通行需求提供必要的便利。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某银行更换成指纹锁,并配合原告黄某及家庭成员办理指纹录入,购买指纹锁及安装费用由被告自愿承担,原告不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开门费。

        本文章来源于山东省高院微信公众号,仅限交流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联系电话:13407566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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